2014年审定的中国龙舟竞赛规则与龙舟竞赛裁判法简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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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同组比赛过程中两次受黄牌警告的参赛队;

(2)一次黄牌警告又抢航一次的参赛队;

(3)发生抢航后拒绝召回起点的参赛队。

(三)赛道

1、各参赛队登舟后,在裁判员的指挥下有序离开登舟平台,从附赛道划向起点,不得靠岸。

2、如与比赛龙舟相遇时,应提前停鼓、停锣、停桨,待全部的比赛龙舟通过后,方可继续划行。如有违反本条款规定的,赛道裁判长先予以劝阻,劝阻无效时,取消该队比赛资格。

3、即使赛队是在本身的赛道沿中央直线前进,也应与其他赛队龙舟保持至少4 米的水面距离。“水面距离”是指相邻两条龙舟桨叶之间的距离。当赛道裁判员发出“保持水面距离”指令时,各参赛队必须遵照执行。

4、若发生串道并领先于其他队龙舟时,串道的参赛队被判罚犯规,取消该队比赛资格。

5、划行姿势包括坐姿、站姿和跪姿。

6、各参赛队舵手、鼓手、锣手不得以任何方式划水,否则,该队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。

7、参赛队若将龙舟翻转或损坏,除负责打捞、赔偿外,该队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。

8、比赛过程中若发生器材损坏或失落,比赛继续进行。

(四)终点

1、龙舟(龙头)最前端到达终点线,即为划完全程,

由终点裁判员根据龙舟通过终点线的先后顺序判定名次。

2、龙舟通过终点后,应即时回码头接受器材裁判员的检查和交还器材,

未经检查的队伍不得上岸,也不得与外界接触。待器材裁判员检查完毕,

运动员上岸后,赛队方为完成该场比赛。

3、发生下列情况即视为终点及赛后犯规,该参赛队成绩无效,并取消比赛名次:

(1)龙舟未从本赛道内通过终点,由终点裁判员判罚;

(2)直道竞速比赛中,如参赛队超过下列规定的时间未到达终点,由终点裁判员判罚;

(3)参赛龙舟通过终点后所载运动员数目与登舟时不符,由器材裁判员检查后判罚;

(4)参赛龙舟上配套器材、设备短缺,由器材裁判员检查后判罚;

(5)发现违禁物品,由器材裁判员检查后判罚。

(六)关于环绕赛、拔河赛、往返赛、5 人龙舟、冰上龙舟的通则要求,

详见《2014 版中国龙舟竞赛规则与裁判法》

六、水上安全

(一)责任:

1、中国龙舟协会关注参加龙舟比赛的赛队和赛事裁判员、工作人员及所有参与者的安全,全面做好安全保障工作。

2、各参赛队领队、教练和队长应将安全参赛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,

在比赛中队长须负责该队所有运动员的安全。

3、比赛秩序册应含有安全参赛的相关材料和《水上安全条例》。

(二)安全机构及设备

1、大会应该设置医疗及救生服务站;

2、大会应为比赛提供必要数量的救生艇和所有参赛人员的救生衣。

(三)龙舟队的安全与航行中的安全详见《2014 版中国龙舟竞赛规则与裁判法》

(四)龙舟安全标准参照中国龙舟协会器材委员会制定的安全标准执行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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